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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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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立好是基石,攻辩与守辩才是亮点,抓对厮杀,巧舌如簧是关键,但也要靠技巧夺人眼球。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

一般战术技巧,即论辩中常用的基本战术技巧。论辩的基本要求是使人对事物的是非、因果、异同、利弊、联系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与认识,使人明白事实的真相。因此,论辩中要战胜对方,基本的战术和首要的办法就是“辩明”,使对方明白。一般战术技巧有以下几种:

1、辩析术

辩析即分析,分析立论的理由,分析理由的内涵,使之条理清楚,因果分明,主次分明,表里分明,以证明自己观点、理由的正确,显示自己立论的严谨。

2、辩白术。

辩白即解释、说明,把立论的根据、理由讲清楚,把论据,特别是事实论题说明白,以释疑惑,以显示自己立论的确凿无误。

3、辩正术。

辩正即辩别真伪与是非,指出对方论据不真实,指出对方论据似是而非,歧义丛生。

辩论进攻战术技巧

论辩中的进攻战术,一般可分为正面、侧面、包围、迂回等战术技巧。正面进攻,指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尤其是中心论点;侧面进攻,指从侧面驳斥对方的论据,或指出对方论据逻辑上的毛病;包围进攻,指对对方核心论点周围的分论点及论据逐一进行驳诘,最后推翻对方的核心立论,全面否定对方的命题;迂回进攻,指远距离的进攻,如从挑剔对方的论辩态度不妥或论辩风度失礼进行诘难,进而抓住对方论辩企图,深入进行驳诘。论辩中,具体的进攻战术技巧有很多,这里只简要介绍几种:

1、攻心术

中国军事家历来认为,善战者攻心为上。论辩之首,攻心亦为上。《鬼谷子·权篇》中剖析说:论战对手有智者、愚者、富者、贫者、勇者、恸者、贵者、贱者等,这就要求人们以博、辩、势、利、高、谦、敢、悦等不同方式从容对待。掌握对方心理,进行心理交锋,进而攻心服敌。俗话说:“树怕剥皮,人怕伤心。”而攻心术,正是通过心理分析的方法,把论敌的意识活动,乃至潜意识活动进行“曝光”,进行心理交锋,达到辩而胜之的目的。

攻心术是应用对方心理的对策,其主要功能是使对手心理失常,其具体方法是向对手施加心理压力,或正向压力或反向压力。正向压力,给对方“戴上一顶高帽子”,无缘无故背一个包袱;反向压力,给对方以“心理曝光”,增加一个心理负担。施压后,使对方不能正确判断事理,陷入失常状态。在正向施压时,一是满足对方的自尊心理,二是平衡对方的挫折心理,三是淡化对方的逆反心理。在反向施压时,一是利用对方的怯阵心理,二是揭穿对方的狡赖心理。

2、借力术

借力术是指论辩中利用对方的弱点和矛盾来进行攻击的战术。利用对方的弱点进行攻击,可望迅速突破对方“防线”,尽快取得论辩的胜利,如对方立论不甚周延,解释不尽合理,表达欠妥等弱点,均可利用,利用对方的矛盾进行攻击,是指对方甲乙两人之间出现矛盾时,及时加以利用,或拥甲制乙,或借乙攻甲,使裂痕加深,阵线瓦解。

3、网开一面术

论辩中,常常是欲速则不达,欲求全胜反而不易获胜。因此,应当“网开一面”,给对方留一条退路,留一线生机,减少与消除对方“负隅顽抗”的心理,从而取得论辩胜利。

4、攻其一点术

攻其一点术,是指论辩中紧紧抓住对方的某一点作为“突破口”,集中力量,力求迅速突破。

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引起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掮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和地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进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刻发问:”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人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以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众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稍露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到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结果合议庭以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在这里,公诉人的”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的简单的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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