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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创业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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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创业的小伙伴们注意啦!为了促进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近日珠海市出台了多项新政策,今天大促君来为创业小伙伴们重点介绍几款“创业扶持政策”,快来看看你能申请哪项,借助政策之风飞得更高更远吧~


珠海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如果你是: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在珠各高校毕业学年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

参加:本市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

·取得创业培训(SYB)和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

·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PS:每个创业培训等级享受一次

2.创业资助

如果你是: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留学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具备条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55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3.租金补贴

如果你是:普通高等学校(含留学生)、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具备条件: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每年3000元、最长2年的租金补贴

4.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如果你是: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留学生)

具备条件: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本人同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自主创业岗位补贴

如果你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留学生)

具备条件:在本市自主创业,以及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本人同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如果你是: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在珠创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和留学生)

享受:贴息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需吸纳毕业学年起3年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不含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和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

贴息利率最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具备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1)2014年5月1日后(含当日)从经办银行获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期支付本息;

(2)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在本市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缴纳社保费(毕业学年高校学生除外);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5)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不予贴息的情形(略)。


创业政策 | 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粤府〔2018〕114号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珠府函〔2018〕524号文),根据《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的各项创业补贴原则上先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残疾人创业补贴按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未列有《办法》补贴项目或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办法同类创业补贴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先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业补贴先从本市财政安排帮扶农村低收入群体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享受政府其他同类补贴的,不再按《办法》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同一项目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此前享受各项创业补贴未满期,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补贴。在校学生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助项目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超出省规定补贴标准部分从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本区创业补贴办法,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前,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纳入省、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创业导师(专家)交通伙食费补贴,按照珠海市创业导师(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成功创业时间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成立时间。《办法》所规定涉及的就业失业登记(含个人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经办机构”)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无需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有特别注明除外)。

九、申请人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无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十、负责管理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营运机构可为入驻基地的申请人提供代办理申领各项创业补贴业务,代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十一、申请人逾期(特殊原因逾期除外)未申领创业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创业补贴,放弃创业补贴时段不计算享受补贴期限(不含一次性补贴、奖补和资助)。

十二、在本市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已享受本市同类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得在本《办法》重复申领。留学人员在申请创业补贴时,另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十三、符合《办法》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十四、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

十五、本《办法》中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之日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不超过5年。

十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同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5年以内的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同一户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认定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费用门诊病种),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满3个月;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持《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有效期内)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十七、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十八、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时,就业登记时间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一致的或就业登记单位与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不一致的,应按规定修改一致后申领创业补贴,享受创业补贴以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准。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创业补贴。

申请人申领创业补贴的年龄为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十九、申请人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等所需社会保险凭证,初创企业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用人单位”的,以用人单位应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凭证;属“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记录申领补贴,或可凭本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申领除社会保险补贴以外的创业补贴。

二十、已在市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初审,或经办机构在其他信息系统可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相关辅证材料的,不需申请人再提供相同或相应的纸质材料。信息系统无法查核申请人申请补贴辅证材料的,申请人应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十一、申请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创业补贴审核,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已骗取、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由经办机构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并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同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核实骗取、套取创业补贴资金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从核实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人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各区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确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落实到位。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香洲区补助部分,由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特殊情况的可延至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区财政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凭证以及有关补贴项目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材料。创业补贴已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二十三、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程序和监督管理按各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二十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创业补贴审核抽查力度,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申请人可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下载创业补贴表格。

二十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

二十八、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通知》从2019年9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2019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本《通知》实施前,申请人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且申领创业补贴低于本《通知》补贴标准的,可在本《通知》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差额部分的创业补贴,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创业补贴;符合粤府〔2018〕114号文和珠府函〔2018〕524号文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后提出申请的,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你必须了解的最新珠海创业补贴政策!

珠海市创业补贴办法快看看你符合哪项吧!

01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二)补贴条件:

1.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以下统称有创业意愿人员),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纳入市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

(三)补贴标准:

1.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或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个创业培训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纳入市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

(四)申请材料:

1.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开班报备表;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6)创业培训机构的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纳入市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的辅证材料,由经办机构负责核查。

2.个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4)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02创业实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创业实训(见习)基地。

(二)补贴条件: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实训(见习)服务;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按参加创业实训(见习)服务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1年内在本市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1500元奖补。创业实训补贴每人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与实训(见习)人员签订的实训(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3.学员实训(见习)期满鉴定报告;

4.实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珠海市创业实训(见习)补贴花名册;

6. 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成功创业的,还需提供创业者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在实训(见习)人员实训(见习)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成功创业的,在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03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是指户籍地为珠海,离开珠海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珠海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下同)。

(二)补贴条件:创业者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下同),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1.本市户籍复退军人。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12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7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2.其他人员。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10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个人创业与团队创业资助分开填写);

2.创业者身份证。其中,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需分别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复退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本市户籍复退军人身份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中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相关证件);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6.商事登记簿或其他辅证材料复印件和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团队创业需提供和填写)。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应同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属外出求学人员同时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外出务工人员同时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辅证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04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合伙人和股东)在本市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纳税金额给予补助。

(三)补贴标准:按带动就业、纳税两项补贴之和计算,最高补贴20万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1.带动就业。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贴。

2.纳税。按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下同)的50%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珠海市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或缴纳税款凭证;

5.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复印件。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属于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单位申请表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缴纳税款凭证。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

1.申请时间。

(1)申请一次性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后的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分段领取补贴的,在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申请上季度、半年、年度的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之日起3年。

2.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七)其他:除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担保费和其他有特殊规定外,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综合资助的,不再享受其他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已享受创业资助的,不能申请一次性综合资助。创业者创办劳务派遣企业不享受一次性综合创业资助。

05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创业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且正常经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标准:

1.本市户籍复退军人。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800元),每年最高补贴96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其他人员。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月补贴不超过667元),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辅证材料(本市户籍复退军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由经办机构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供);

5.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租赁住宅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变更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1、2、3项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六)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七)其他: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租金补贴。

06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

(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

(三)补贴标准:按初创企业为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申请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核查);

4.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由经办机构从信息系统核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无需申请人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六)资金来源: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七)其他:初创企业已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招用人员不能享受吸纳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已享受吸纳就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企业不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合伙人或股东享受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07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创业者。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6个月内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三)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

2.注销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辅证材料;

3.申请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第1项材料。

注销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六)资金来源: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0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

(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吸纳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企业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银行账户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由经办机构核查,申请人无需提供。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六)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七)其他:吸纳就业人员已享受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09人才租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博士、硕士、毕业3年内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紧缺高技能人才。

(二)补贴条件: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每月补贴1000元;具有硕士学位的,每月补贴600元;属于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每月补贴400元;属于紧缺高技能人才的,每月补贴300元。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为准。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本市无自有住房承诺书;

5.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承诺书。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或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代申请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租房补贴。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基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资金来源: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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