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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创业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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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提供政策支撑和支持. 现将扬州市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让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都能知晓政策、利用政策,给用人单位选用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送上政策“大餐”和“福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扬州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扬州出台扶持大众创业10新政,草根创客将享更多优惠

面对新名词,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做“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未来科技世界的最佳承载器,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一些有创业理想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到平台内实现理想。

“众创空间”消除了各种时间和空间障碍,既能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空间和投资人,也提供思想交流碰撞的空间。和传统的孵化器相比,众创空间更多的是一种创业文化、氛围、环境和社区的概念,注重的是综合服务能力,另外还应包括创业的法治、文化、市场环境以及社会生活的服务。

我市有哪些“众创空间”?首批6家“众创空间”为创业护航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依托现有科技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综合体等载体,已发展扬州创新驿站、中国创谷、微软创新中心孵化工场、智谷“创业咖啡”、金荣4.0工创空间、扬州大学创业长廊等6家全市首批众创空间,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就吸引了创客60多人,注册创业企业近50家等,创业创新呈现一片欣欣向荣局面。

“符合条件入住的小微企业、创客,我们将提供创业场所、网络信息、便捷服务、创业辅导、政策项目、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前景良好的项目将会获得100万至500万元的微软扶持金额。”微软创新中心孵化工场负责人王为松表示,今年3月以来,中心已有8家企业入驻,其中,由“乐游山水”研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监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目前中心正在帮其申请约2000万元的项目孵化资金。

新政都有哪些亮点?1“众创空间”等可作企业名称

此次新政特别提到了创新企业名称登记。允许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众创空间”等作为行业特征登记为创业创新企业名称。对各类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直接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或“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等。

“以前很多企业实际上是在为创客提供服务,但又不能叫创客空间,只能以投资、咨询、商务服务等经营范围示人,面临身份上的尴尬。而合作伙伴可能不太清楚它是做什么的,对企业开展业务造成了困难。”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说,此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框架下,创新了“众创空间经营管理”这一范围,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这些众创空间合法的“身份证”,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

2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

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各类创业孵化机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后,对创业空间的范围也将扩容。新措施第5条规定,释放众创空间经营场所资源。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

为了给创业进一步降门槛,意见还规定,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一些初创企业可以暂不领照,待企业研发成功后搞经营,再领照。对创业集中区内设立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实行集约登记,由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或各类众创机构、孵化机构统一代办登记手续的企业。登记时可提交创业集中区住所的信息材料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创业者办照就不需要再提供场地证明了。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众创空间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众创空间里无论有一家、两家,甚至一百家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地址来注册。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说,这将大大降低创业初期的房租成本,将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甚至仓库等资源用好、盘活。

3科技成果、专利可作价出资

企业初创人员起步困难,为了降低他们的创业成本,也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支持创业创新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开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条龙服务。

同时,调动大学生创业兴趣,汇编扶持创业创新政策手册,引导大学生有序创业。协调创业孵化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和资金支持,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

4众创空间企业逐步实现“一照一码”

此次,对设立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一站式窗口、“三证合一”,逐步实现“一照一码”等服务措施。

所谓“一照一码”,是在突破“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基础上,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这个代码将成为商事主体唯一“身份证号”,为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有望在9月份试点推进“一照一码”。

扬州28条科技创新政策出炉 创新创业乘春风“再出发”

一、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瞄准“十三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达1000家的目标,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给予培育奖励,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团队和人才奖励。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及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引导优势创新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定向提供各类政策服务和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工程,建设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按照其研发绩效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可在市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建立鼓励企业创新普惠机制。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奖励支出和科研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科研协作辅助人员薪酬可在企业研发预算中予以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在省财政给予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3%的配套奖励。推广使用创新券,连续3年每年发放1亿元以上,动态实行绩效评估,逐步扩大使用范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鼓励企业开放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合资、并购、参股海外高科技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拓展市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用于支持企业以获取新技术、知识产权、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和团队为目标的境外投资并购活动。鼓励外资企业在扬设立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探索支持其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简化企业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手续,优化非贸付汇的办理流程。(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重点选拔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家,赴高校学习培训,与省外、市外标杆型企业考察交流,全面提升其管理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把握创新方向、集聚创新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护其创新收益,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动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6、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逐步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会管理制度,推行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合理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完善和落实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鼓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逐步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机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或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着力清除创新障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准入门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争取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建设“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和示范基地,探索组建市科技服务联盟,大力发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提供点对点、全方位服务。按照精简、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完善行业归类规则和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调整不适应“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特点的市场准入要求。(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审理(判)庭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对重大和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予以公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快速应对机制。完善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重点支持企业发明专利、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院、市经信委)

三、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10、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鼓励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推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改革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担任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1、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支持国有企业与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事先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的方式、数额和比例,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鼓励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12、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对转让价格高于股票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按照综合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市科技成果拍卖会上购买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一定比例的奖励。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机构,自备案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补助,每年分类资助10-20万元,3年后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序列。对我市科技人员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国家和江苏省奖励资金的1:1配套奖励,且全部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3、支持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扬州技术交易市场,对入驻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房租、水电和物业等费用减免。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引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在扬州转化,对经市技术交易市场认定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按照技术合同额给予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市企业以及促成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14、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以国际化的视野部署全市人才战略布局,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项目经费和安家补贴,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服务。完善优化“6+1”人才政策体系,在资金扶持、住房补贴、创业扶持等方面制定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具吸引力的海内外人才引进制度。进一步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行外籍高层次人才绩效奖励政策,按照个人贡献程度给予奖励。探索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推进永久居留政策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国际医疗保险市内使用机制。积极试点在扬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扬就业。(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

15、畅通人才双向流动通道。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对落户我市的与扬州重点发展产业相匹配的高校和科研单位,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完善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培养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提高科研人员薪酬待遇,对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定额返还奖励。积极承接省职称评审权下放,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完善符合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机制,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一视同仁,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进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五、激发创新的动力和活力

17、支持高新区争先进位发展。推进高新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新区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落实省关于国家高新区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等行政管理权限,省级高新区与县(市、区)同等的行政管理权限等政策。支持高新区依法依规调整区域范围,优先保障其重大创新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政府将各类高端创新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内布局集聚。建立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考评和奖励制度,对高新区争先进位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

18、完善创新载体建设推进机制。出台促进科技产业综合体运营发展的政策意见,从加大入驻企业优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加大企业和人才入驻的支持力度。制定促进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的专门政策,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等单独或联合成立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科技产业综合体、众创空间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设立众创空间创投引导基金,强化对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孵育,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资金奖励。积极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支持现有平台资源整合和功能提升。(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19、加大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扶持力度。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赋予产业技术研究院更大的自主权。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跨领域、跨学科的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鼓励技术成果到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企业用于研发活动而购买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或委托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引进人才和团队开辟“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市相关基金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对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1、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整合和完善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健全向社会资金适度让利的基金收益分配机制。落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政策,对出现投资损失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22、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其发债提供担保,支持地方财政提供贴息。对接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国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上市企业予以专项支持,加快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步伐。(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3、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苏科贷”、“扬科贷”的规模和覆盖面。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风险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成立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等实现投贷联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4、完善科技保险和担保机制。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试点科技保险奖补机制,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科技保险融资增信和分担创新风险,加快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保险。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市级信用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期权投资等形式,与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相关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进行单独的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七、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25、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市县财政从2016年起3年内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和基金100亿元,结合“两创”城市示范试点,着力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强化战略导向,实施重大科技项目,设立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生命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优化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方式,增加民生科技供给。(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6、建立创新产品推广使用机制。改革以单向支持为主的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通过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促进产业、技术与应用协同发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比例。对本地“首购首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给予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27、完善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前沿类科学研究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力度。市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更多资助处于起步阶段、35岁以下未承担过科技项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工作的博士,支持其自主选题、自由申报、自由探索,发挥科研“第一桶金”作用。逐步设立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并制定相应的评审和管理机制,为重要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8、健全创新政策审查和科技创新评价考核机制。对新制订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及时废止或修改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建立市重大科技项目推进机制,纳入全市重大项目中进行督查推进。聚焦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现有科技指标体系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省内主要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建立创新驱动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综合评价我市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并纳入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范围。

干货满满!扬州多项政策活动促进就业创业

【疫情影响】

出台“减、免、缓、降、补、返”政策

随着目前疫情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人们的生活逐步转入“后疫情”时期。我市在稳岗就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和措施?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

市人社局副局长李宏平介绍,一是加强失业监测。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用工分析和失业监测,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二是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有序组织以“城市推介进校园、扬州文化进校园、重点名企进校园、看城市新变化、看文化新内涵、看企业新发展”为主题的“三进三看”和“千名大学生看扬州”活动。三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技展宏图”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培训实施载体积极性,创新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体系,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四是发挥失业保险作用促进就业。进一步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稳定就业岗位,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适时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继续实施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落实对大龄失业人员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兜底帮扶就业困难基本生活。

作为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个体创业者,李宏平介绍,也有一定相关政策,支持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贷款额度为在个人创业者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的基础上,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疫情期间,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经人社部门审核,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由每人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提高至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标准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李宏平说,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人社部门暂停疫情期间的现场招聘活动,创新工作模式,完善线上服务,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交流平台,确保招聘工作不断线、不打烊。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李宏平介绍,根据相关文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返还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简称“应急稳岗返还”。属于这四类的服务业企业可以去当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人社部门在疫情期间,出台了“减、免、缓、降、补、返”各项优惠政策。“减”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免”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缓”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缓交社保费。“降”是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补”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返”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

【退役政策】

退役复学、退役创业,政策知多少?

在众多问题中,网民对退役士兵考大学、复员政策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等展开交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刘学军介绍了相关政策情况。

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高等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学成人高校本科;高中或同行学历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入学成人高校专科。列入高职扩招计划的高职院校,按照教育部、退役军人部等6部门《高职扩招实施方案》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面向退役士兵招生,10月份再增加一次面向退役士兵的补报名,退役士兵报名后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各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录取后在2020年春季入学(可实行弹性学制)。

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可以参加“专转本”选拔考试,院校单列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单独划线录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此外,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入伍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考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其学费(包括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按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学校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具体可向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学校复学。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以及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复学年限的,不予复学。

退役军人成功创业的,可向经营地所在社区申报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市级专家评审确认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可以申请社保补贴,市区领取初始创业补贴的退役军人,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缴纳社保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全额社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享受带动就业补贴,初始创业的退役军人实体吸纳就业的,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具体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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