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 必须遵守纪律 ,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 三 ) 玩忽职守 , 贻误工作 ;
( 四 )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 五 ) 压制批评 , 打击报复 ;
( 六 ) 弄虚作假 ,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
( 七 ) 贪污、行贿、受贿 ,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 八 ) 违反财经纪律 , 浪费国家资财 ;
( 九 ) 滥用职权 ,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十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
( 十一 )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 十二 )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 十三 )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
( 十四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 十五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 十六 )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解读
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 , 进一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 一 ) 关于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 , 是指策划、聚集、指挥、安排他人参加、起的是领导者的作用 ; “参加”是指个人参与其中。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是指 , 公务员策划、参加、指挥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未经依法登记的 , 或者被撤消、取缔的非法组织。公务员罢工是指 , 公务员主动停止本职工作或者组织其他公务员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
( 三 ) 关于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 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 , 或者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 不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
( 四 ) 关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 , 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 ; 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 五 ) 关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此项中的“营利性” :
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
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本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 , 但是并不禁止公务员一切经济行为 , 而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比如 , 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 , 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